本须知选自宿迁市互联网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协会秘书处签发入会通知书,并发放会员单位铜牌。
(二)个人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协会秘书处签发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单位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协会签发的入会通知书和会员单位铜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