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互联网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市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及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科学创新、防范风险。 第二章 依法合规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依法开展互联网业务活动。 第五条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送各类数据和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虚报或拒绝。 第六条 对于涉及互联网内容的发布、传播等行为,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如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毒品等内容。 第七条 抵制低俗媚俗,不渲染拜金、享乐主义,不宣扬封建迷信,内容创作要坚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科学理性精神,弘扬原创精神,注重明辨是非。 第三章 诚实守信 第八条 在互联网业务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九条 尊重用户权益,如实告知用户产品或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误导用户。 第十条 履行与用户、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确保各项承诺的有效落实,不得无故违约。 第四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窃取商业机密等。 第十二条 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干扰其他互联网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如恶意攻击、流量劫持、破坏数据等。 第十三条 遵守行业规范和市场规则,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来增强自身竞争力。 第五章 合作共赢 第十四条 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资源整合,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合作过程中遵循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开拓市场,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共同营造和谐的行业生态。 第六章 科学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场景的拓展。 第十八条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技术、产品或创意。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互联网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 第二十条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AI)等新技术新应用创作推出具有广泛传播力和影响力的网络文化产品。 第七章 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网络诈骗等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互联网业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置各类风险事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八章 弘扬网络新风 第二十四条 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宣传活动,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二十五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推广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网络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网贷消费,不利用儿童形象进行低俗营销。 第九章 抵制网络暴力 第二十七条 坚决抵制网络暴力行为,不得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与网络暴力事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造谣传谣行为,对于虚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和辟谣。 第二十九条 倡导行业内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失德失范的行为,维护互联网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监督与惩戒 第三十条 本市互联网协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会员单位及相关互联网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协会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互联网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协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宿迁市互联网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市互联网行业从业者如接受本公约的自律约定,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成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本市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编辑 |刘晶晶 审核 |刘振坤 终审 |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