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宿迁互联网协会!

宿迁市互联网协会章程(2023年修订)

                                       来源:原创    日期:2023-06-06 09:01:09   人气:363


宿迁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宿迁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Suqian Interne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宿迁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宿迁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准则;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宿迁市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宿迁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宿迁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宿迁市民政局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西路38 

第二章      

第八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是: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搞好行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市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我市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省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促进我市互联网界和全国、全省互联网界的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七)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八)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

(九)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特别是新媒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且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的人员。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审批;

(三)协会秘书处签发入会通知书,并通过本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单位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协会签发的入会通知书,终止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终止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需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设机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3名监事,监事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协会内任职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协会理事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职权

(一)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协会财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协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社会上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劳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党建工作

 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由市、县(区)“两新”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十五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四十六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者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一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五十二 本章程202347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评论区

表情

共0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

推荐新闻